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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喜利得”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假“喜利得”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喜利得公司于1960年在列支敦士登公国注册成立,技术和产品在业内具有标杆作用,还曾参与多项建筑行业标准制定,在业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经营范围为机器、仪器和仪表等与建筑行业、楼宇维···

假“喜利得”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喜利得公司于1960年在列支敦士登公国注册成立,技术和产品在业内具有标杆作用,还曾参与多项建筑行业标准制定,在业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经营范围为机器、仪器和仪表等与建筑行业、楼宇维修、安装和拆卸技术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国内成立多家关联公司以及建筑产品专门店,并经核准注册“HILTI”、“喜利得”、“XILIDE”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第6类钢丝、电焊网、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陈列架、管道的金属复式接头、金属轨道、金属螺栓等。

喜利得镇江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喜利得公司高度重叠,其在第0603类建筑用金属托架、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商品上注册“”商标后,在产品包装、对外宣传过程中使用“”或“”标识及“喜利得支吊架(镇江)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以“喜利得支吊架”的品牌参与了多个项目。

法院认为,原告成立时间悠久,其产品和“喜利得”商标及字号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攀附其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过错较大,且在原告多次通知其停止侵权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损失,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并在全国媒体《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涉外企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尤其是一些行业领军企业对于提升行业品质有重要助力作用。然而实践中,仍有企业或者个人试图通过蹭名牌、搭便车等行为攀附知名企业名声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是镇江在知产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例,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在华外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让原告放下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赢得了在华外商企业的感谢和好评,彰显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增添了他们投资和发展的决心和信心,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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