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致亨”商标之争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元致亨”商标之争
【案情简介】
元致亨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将“元致亨”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2016年6月、2019年12月先后经核准注册“元致亨”、“YOUTHOP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蛋糕等。截至2020年,元致亨公司在镇江先后设立了40余家门店,均使用“元致亨”字号及商标经营烘焙食品。同位于镇江的郁某在知晓“元致亨”商标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经核准注册“元致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2020年3月又在镇江注册了某烘焙店,相应的果汁饮料瓶身均使用了“元致亨”商标。郁某认为元致亨解放路店在被控侵权果汁饮料及外包装上使用“元致亨”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郁某作为同处镇江的烘焙行业从业者,在明知“元致亨”相关商业标识知名度的情况下,利用元致亨公司未及时在32类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注册“元致亨”相关标识的漏洞,抢注商标,在向元致亨公司高价出售商标未果的情况下,将多家元致亨直营店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在店铺门头、饮料等商品上使用“元致亨”字样,其行为难谓正当。“元致亨”字号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和知名度形成时间均远远早于郁某涉案“元致亨”商标申请时间,故元致亨解放路店不具有攀附郁某涉案商标的主观故意,不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郁某。法院最终认定元致亨解放路店未侵害郁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郁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元致亨”是镇江本土西点品牌,在镇江经营了10年有余,伴随了一代人成长,具有一定知名度。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成为大家竞相争夺的目标,一个名牌的诞生凝聚着一个企业数十年的心血,一旦品牌影响力被稀释,就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本案中,郁某作为同处镇江的烘焙行业竞争者,在明知“元致亨”相关商业标识知名度的情况下,利用元致亨公司商标注册的漏洞,抢注饮料商标,并且一纸诉状将元致亨多家直营店告上法庭,主观恶意明显。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从保护在先合法权利、鼓励诚实信用经营、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维护了元致亨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获得感和安全感,营造了鼓励公平竞争、竞争有序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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