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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己公司诉达尔威公司、林某阳商业诋毁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慕己公司诉达尔威公司、林某阳商业诋毁纠纷案基本案情慕己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2日,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护肤品等的销售,其经受让取得Lynn.p商标,并于2015年3月至5月委托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Lynn.p活酵母面膜。达尔威公司成立于···

慕己公司诉达尔威公司、林某阳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慕己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2日,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护肤品等的销售,其经受让取得Lynn.p商标,并于2015年3月至5月委托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Lynn.p活酵母面膜。达尔威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6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妆品等,林某阳系其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20日,微博名为“庭秘密微商林大哥”转载微博“苗儿lovelife”“TST庭秘密东北区总代理-SONA”的图文微博,称“TST品牌的活酵母为唯一正品,慕己公司出品的Lynn.p品牌的活酵母均为假货”,该微博系林某阳所有。慕己公司认为,达尔威公司和林某阳出于打压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目的,在微博、微信平台上散布慕己公司的活酵母面膜产品为假货的不实信息,并重点标出慕己公司简称和产品商标,对慕己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属于商业诋毁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达尔威公司和林某阳赔偿慕己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费用10万元,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商业诋毁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慕己公司未能证明其产品属于合格产品,且“庭秘密微商林大哥”是未经实名认证的微博,不能证明系林某阳的微博,慕己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商业诋毁行为,驳回了慕己公司的诉讼请求。慕己公司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根据二审新证据和被告的陈述,能够认定“庭秘密微商林大哥”是林某阳的微博,但林某阳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达尔威公司承担责任。其次,达尔威公司与慕己公司是同业竞争关系,达尔威公司可以厘清双方产品的区别,但是应尽到善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义务,案涉微博并非将双方产品的不同之处进行区分和比对,而是在慕己公司活酵母面膜产品上突出标注“冒牌活酵母”“假货”等文字,该表述损害了慕己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最后,考虑到达尔威公司利用林某阳较高的个人影响力发布宣传信息时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和一审因达尔威公司拒绝承认案涉微博系林某阳微博导致慕己公司支付了较多的维权成本,结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等因素,最终改判达尔威公司赔偿慕己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商技术的发展成熟和4G、5G手机等智能通讯工具的普及,以及微博、微信用户的井喷式扩张,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投身到微商的行列中,并通过微博等方式进行宣传。经营者维护自身权益、渴望创造财富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微时代”,明星发布的一张照片、一句话,对粉丝和普通公众的影响是巨大的,对其竞争对手而言甚至可能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其在享受身份带来的红利的同时,更应当以高标准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在创造财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达尔威公司本意或许是为了厘清其产品与慕己公司产品之间的区别,但其利用林某阳微博的影响力,随意将慕己公司的产品贴上“假货”“冒牌”等标签,严重挤占了他人的生存空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下,认定达尔威公司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仅保护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给用本案类似方式宣传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有利于净化网络营商环境,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司法指引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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