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迈通科技公司诉悦翔环保科技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联发迈通科技公司诉悦翔环保科技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原告主张高某和于某系原告职工,曾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在原告处上班期间,二人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包括上下游客户名称、联系方式、货物采购价格及销售价格以及正在建立合作关系过程中的新客户信息等。二人离职后,违反约定不正当使用和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与其掌握的原告客户资源联系,被告悦翔公司故意纵容二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辩称本案中的客户信息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构成商业秘密,其也没有披露使用等侵权行为。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名单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同时采取了相适应的保密措施,且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故应认定为商业秘密。但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离职后进行了披露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评析】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中,商业秘密和技术事实的认定难度较大。该案例涉及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判断涉案商业信息是否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及“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该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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