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葡萄酿酒公司诉华东庄园葡萄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华东葡萄酿酒公司诉华东庄园葡萄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原告依法取得了第3077883号“”、 第1753923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含酒精液体 、葡萄酒等,上述商标经原告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原告主张,被告在其产品、网站、宣传资料突出使用“华东庄园”等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将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在葡萄酒行业中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被告销售的商品类别相同,且突出使用了“华东庄园”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华东庄园”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呼叫方式相同,仅是繁简体的区别,故被告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两商标构成近似的“华东庄园”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被告成立前,涉案两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与原告经营相同产品的企业,在涉案两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华东庄园”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评析】市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相应利润或竞争优势,应主动避免自己的主体及经营的商品与他人混淆,不能未经他人许可利用他人的知名度进行商业运作并从中获利。本案的审理有利于警示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主动防止权利冲突,共同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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