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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芝罘鱼多多烤全鱼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马某诉芝罘鱼多多烤全鱼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告马某于2013年和2014年与烟台芝罘鱼多多烤鱼店签订《鱼多多烤全鱼连锁餐厅加盟合同》,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后原告起诉至法院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要求被···

马某诉芝罘鱼多多烤全鱼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马某于2013年和2014年与烟台芝罘鱼多多烤鱼店签订《鱼多多烤全鱼连锁餐厅加盟合同》,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后原告起诉至法院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要求被告芝罘鱼多多烤鱼店返还加盟费及利息等。被告辩称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与烟台鱼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混同经营,实际经营者为一人,烟台鱼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经营资源的实际提供者,且已依约履行了合同,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该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缔约劣势的被特许人的利益。但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可人获得了相关资格,或者虽然签订人不具有相关主体资格,但合同实际履行人具有主体资格,且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特许经营资源,此种情况下不宜简单的以合同无效处理,而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社会交易的稳定性。

【评析】该案例从《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角度,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同时对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半情况下又主张合同无效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不予支持,弘扬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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