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诉天信化工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及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诉天信化工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及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为“合成浆料配比的技术方案”、“合成浆料工艺流程的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后原告将以上商业秘密以“一种搭扣聚氨酯浆料及其制备方法”为名申请了发明专利。张某和刘某曾为原告技术人员且掌握涉案商业秘密,原告诉称刘某和张某将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天信公司使用,用于生产搭扣胶并销售。故原告认为在发明专利公开前被告披露使用涉案技术方案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停止侵权。对于发明专利公开日至授权日之间被告的使用行为应支付专利临时使用费,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要确定涉案商业秘密的范围,其次要确定被告是否获取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同时还要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配比和工艺流程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实质性相同,而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产品的技术方案存在其他合法来源,故应认定被告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对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由于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特征包括了涉案商业秘密的全部技术内容,故被控侵权产品的配比及工艺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评析】本案涉及被控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的判定;同时涉及了原告将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申请了发明专利后,主张专利临时使用费及损失赔偿的问题,应用了“实质性相同加接触减合法来源”商业秘密判定原则,对此类案件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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