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星科技公司诉广联建筑保温材料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汇星科技公司诉广联建筑保温材料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崔某于2013年1月16日取得“增强型保温模板生产方法及生产设备”的发明专利,于2014年5月16日将该专利转让给汇星公司。刘某为汇星公司副总,其于2013年7月7日与广联公司签订《专利加盟协议书》,授权广联公司在烟台市地区范围内使用涉案专利,汇星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签订该协议时,专利申请文件上的发明人为崔某,与汇星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夫妻关系。后汇星公司起诉广联公司称,刘某无权处分涉案专利,广联公司使用涉案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故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发现被诉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被告是否取得授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刘某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上对广联公司进行授权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法院认定被告使用涉案专利的行为取得了授权,被告不必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经常提出的抗辩理由包括经许可使用涉案专利,以及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本案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亦提出了上述抗辩理由,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合法有效,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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