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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锋诉某置业公司、某装饰配套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张树锋诉某置业公司、某装饰配套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案情】张树锋为专利号为ZL2009 20236977.8、专利名称为“改进的铝型材护栏”的专利权人。张树锋主张,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项目上安装使用了大量由山东某装饰配···

张树锋诉某置业公司、某装饰配套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张树锋为专利号为ZL2009 20236977.8、专利名称为“改进的铝型材护栏”的专利权人。张树锋主张,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项目上安装使用了大量由山东某装饰配套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张树锋上述专利所描述技术特征及功能相同的护栏产品。为此,张树锋将上述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两被告承担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销毁侵权产品及赔偿张树锋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具有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张树锋关于两被告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张树锋对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某装饰配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各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法院将权利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具体划分,通过庭审比对和质证,被诉侵权产品有若干项技术特征与权利人的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特征并不相同或等同,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树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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