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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灯饰诉科百达照明公司、豪纬交通集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三星灯饰诉科百达照明公司、豪纬交通集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情】三星公司于2014年3月被授予专利号为ZL201330083980.2的“路灯(LED-D133)”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9月,科百达公司在烟台市青荣城际铁路烟台南站及市政配套工程路···

三星灯饰诉科百达照明公司、豪纬交通集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三星公司于2014年3月被授予专利号为ZL201330083980.2的“路灯(LED-D133)”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9月,科百达公司在烟台市青荣城际铁路烟台南站及市政配套工程路灯项目中标,随后与豪纬公司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豪纬公司向科百达公司提供路灯19盏并现场安装。原告诉至法院称两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涉案专利,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产品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公证书对涉嫌侵权的路灯进行了证据保全,且两被告均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该19盏路灯是科百达公司在路灯采购中标后,为履行采购合同,与豪纬公司签订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科百达公司提供图纸,由豪纬公司按科百达公司的指示制造并提供,故科百达公司与豪纬公司应为加工定做合同关系,两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显示产品单价16000元,法院依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确认产品利润为30%,同时考虑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确定赔偿10万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本案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典型案例。豪纬公司主张其依据科百达公司订单进行生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正是基于两被告的共同行为产生了侵权法律后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豪纬公司存在需要救济的权利,亦应依据相关合同关系予以解决。本案的审理使专利权人的损失得到救济,同时也释明了豪纬公司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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