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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柏 艺家人 YJR”与“艺佳人 YIJIARE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10-13
“香柏 艺家人 YJR”与“艺佳人 YIJIARE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50374号“香柏 艺家人 YJ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 第···

“香柏 艺家人 YJR”与“艺佳人 YIJIARE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50374号“香柏 艺家人 YJ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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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 第6286471号“香柏 CED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9518号“艺佳人 YIJIA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21345号“艺佳人 YIJIA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香柏”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香柏”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艺家人”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艺佳人”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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