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药公司诉康达尔药业技术合同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康泰医药公司诉康达尔药业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情】孙某起诉解散康达尔公司,经法院判决支持后申请对康达尔公司强制清算,后孙某、康达尔公司与其债权人康泰公司等签订《调解协议书》及《一次性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将“唐安含片”等相关专利等无形资产归至康泰公司所有,并于协议签订当日交付相关证件,随后孙某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使康达尔公司得以存续。康泰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康达尔公司未依约按时交付相关资料导致康泰公司无法生产,拒绝配合办理技术转让合同公证手续,导致无法实现技术转让,不缴纳专利维护费,致使涉案专利权被终止。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提交了由原告盖章的已收到相关资料的明细表,因该明细由双方列明,且被告已经履行,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第二,在公证机构对相关申请审核并提出具体要求之前,被告的协助义务还不明确,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因此仅据原告单方意思表示即认定被告拒不配合缺乏依据。第三,对于专利权被终止之损失,原因在于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由于专利权人并非本案被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专利权相关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系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关键在于判定是否存在因被告原因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实施的情形。被告提供了依约履行的证据且明确表示愿意履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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