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5
东阿阿胶”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阿公司)
被告: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简称福禄堂公司)
案情摘要
“东阿阿胶”牌阿胶的包装盒由东阿公司原创设计,从2010年开始使用至今,东阿公司为该产品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为公众耳熟能详的知名商品。东阿公司发现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销售与东阿公司的“东阿阿胶”牌阿胶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阿胶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为福禄堂公司。东阿公司认为福禄堂公司故意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与东阿公司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以为是东阿公司商品或与东阿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攀附东阿公司知名商品的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给东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阿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其生产、销售的东阿阿胶产品的包装、装潢。首先,东阿阿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次,东阿阿胶产品的该铁盒包装的设计样式作为其特有的商业标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的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福禄堂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其生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
典型意义
“东阿牌”阿胶是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近似包装、装潢的仿冒产品的冲击严重危害了“老字号”的品牌形象。处于同一地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更应当对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予以合理避让,重视加强自身品牌建设,而不应抱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心态,攀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对老字号商标一直以来的重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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