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争议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大酒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5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大酒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案情】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国著名高端白酒生产企业,享有第160922号“五粮液”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大酒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大酒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国著名高端白酒生产企业,享有第160922号“五粮液”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大酒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大酒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大酒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某大酒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某大酒店销售的“五粮液”白酒,经与宜宾五粮液公司生产的“五粮液”商标标识进行比对,系假冒商品。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销售者而言,只有其对所售商品的真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能够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销售者即使提供了合法来源,对于其知假售假的行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有力地惩处了“知假售假”行为,对于规范市场销售行为及消除“假冒伪劣商品”制售根源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东阿阿胶”不正当竞争案
下一篇:富华工程机械诉周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