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公司与金鼎葡园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中粮集团公司与金鼎葡园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中粮集团经受让或经核准取得第70855号“”、第1474477号“”、第3244779号“”、第12177356号“长城+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诉称被告在2016年成都春季糖酒会上展示的葡萄酒标及印制的宣传册上突出使用英文WATERWALL和长城图形,与原告拥有的以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主张其经授权使用案外人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731250号注册商标,且被控侵权标识为蓬莱阁实景图,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将涉案注册商标分别与涉案葡萄酒上的被诉标识进行比对,第70855号、第1474477号、第3244779号中的长城图形线条简洁明了,有多重弯曲,长城为城墙和烽火台组成,而被控侵权标识长城图形弯曲较少,图形为城墙和楼阁组成,两者图形的构图、颜色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不相似,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对于第12177356号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相比,上部图形虽构成相同,但该商标主要是以“长城”两字进行识别,被告对涉案标识的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综上,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故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划定商标近似的界限。被告作为蓬莱当地企业,在包装上使用蓬莱阁实景图有其合理性,且被诉标识中的WATERWALL与涉案商标中的greatwall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均不同,两者共存不会造成市场混淆,本案对商标近似进行了准确判断,实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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