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建设公司诉宝鹰装饰工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宝鹰建设公司诉宝鹰装饰工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深圳宝鹰公司成是一家主要经营建设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上市公司,工程项目多次获得建设工程领域最高奖鲁班奖,多次被评为AAA级信用企业,以实力和信誉创建了“宝鹰”在全国建筑装饰行业品牌的形象,并取得了“宝鹰”注册商标,“宝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成立晚于原告,且后又将企业名称更名为烟台宝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涉案“宝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原告主张被告将“宝鹰”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审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为烟台宝鹰公司,将涉案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知名企业名称及“宝鹰”文字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在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对市场主体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析】本案为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原告通过对涉案商标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以其良好的服务品质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被告搭便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的审理判决确定由被告赔偿损失,使原告的损失得到有效弥补,也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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