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王方;被告: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招金公司)
案情摘要
王方于1997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有效期至2007年7月22日。2007年1月27日,王方发现招金公司生产的填充床电渗析器膜堆产品,使用了其实用新型专利,经过对其填充的离子交换树脂做筛选分析,发现其产品采用的技术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经过多次诉讼,2015年8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王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招金公司停止侵犯王方第97221361.9号“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王方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方是涉案专利ZL97221361.9“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在专利有效保护期间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招金公司的侵权事实清楚。招金公司是于1998年1月8日成立的专门从事膜分离设备、水处理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销售;水处理工程、污水及中水回用工程的设计、安装的企业,庭审中也向法院提交了其部分相关的财务帐目发票,可以认定该公司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王方申请招金公司提交销售帐目确定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时,招金公司在法院限期内未予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推定王方主张招金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容量的事实成立。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型、招金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7万元。
典型意义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而言,在一方当事人距离证据较近或者持有相关证据,且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等情形下,加重该方当事人负担,积极适用推定规则,应当是解决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制止妨碍举证行为的一剂良药。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举证状况,合理运用举证妨碍规则,较为准确地作出司法推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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