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继续使用专利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解除合同后继续使用专利戚其海诉称其为“一种型材剪切模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与章丘市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将专利有偿转让给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后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戚其海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

解除合同后继续使用专利
戚其海诉称其为“一种型材剪切模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与章丘市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将专利有偿转让给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后该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戚其海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但此后却仍继续制造、销售上述专利产品,烟台某门窗有限公司明知侵权产品仍购买使用,原告主张二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履行方式等内容来看,戚其海与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专利权转让合同,实应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该合同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给烟台某门窗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虽进行了一些改动,但并未改变原专利技术特征,仍具有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在与戚其海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仍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法院根据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数额、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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