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傅某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傅某是“用于控制轨道车运行的方法及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用于使两车保持绝对安全距离。傅某认为,东岳公司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技术与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雷同,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傅某主张其专利···

傅某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傅某是“用于控制轨道车运行的方法及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用于使两车保持绝对安全距离。傅某认为,东岳公司在其产品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技术与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雷同,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傅某主张其专利为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东岳公司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东岳公司认为涉案产品不属于新产品,涉案专利也并非方法专利,故仍应由傅某承担举证责任。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只有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才由被控侵权人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对于操作使用方法发明专利和非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仍需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使用了其专利技术。从涉案专利名称和权利要求的内容两方面来分析,涉案专利权利不属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故应由傅某承担举证责任。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故法院未支持傅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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