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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镇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产业强市、争先苏南”的目标,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

镇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产业强市、争先苏南”的目标,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一种科技创新政策兑现券,采取事前发放、事后兑现,旨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制度。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主要是辖区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资金安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负责创新券的经费预算、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辖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使用及资金来源

第六条 创新券分为补贴类创新券和奖补类创新券。其中,补贴类创新券分为A券、B券。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在我市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补贴类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等科技创新投入。补贴类A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补贴类B券支持对象为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奖补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落实相关科技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包括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初次入库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补助;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补贴;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科技服务超市、星创天地;获得科技相关政策奖励的企业等。

第八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2000万元左右,根据经济发展和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增加专项资金总额度。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每年各辖区管理的创新券资金规模。

第九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创新券面额为5万元、10万元两种。补贴类创新券的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奖补类创新券的有效期按奖补年度计算。

第四章  创新券的发放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辖区科技部门每年根据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定期组织企业申请并审核发放。

补贴类A券: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不超过20万元。补贴类B券: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不超过50万元。

奖补类创新券每年根据科技政策情况审核发放。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领取创新券的企业,符合兑现条件的,根据辖区科技部门的通知,及时申请兑现。

第十二条 补贴类创新券申请兑现时,企业用于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的实际支出,创新券A券企业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创新券B券企业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

奖补类创新券兑现额度由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 兑现创新券时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创新券兑现基本信息表(含信用承诺书);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技术方案、工作总结、符合奖补政策的材料和文件等;

(三)相关支出证明材料清单及发票、银行凭证等附件;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五)单次申请兑现补贴类创新券金额超过30万元的,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辖区科技部门对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核实材料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采用现场核实或第三方咨询方式的,可对申请兑现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或第三方咨询。

现场核查或第三方咨询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主要是核查兑现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辖区科技部门根据审核的情况,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辖区科技部门出具科技创新券确认书。

申请兑现企业凭科技创新券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区财政局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每年不定期对企业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指导辖区科技部门的创新券的兑现审核工作。

对企业骗取创新券的,注销其创新券,由辖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追回骗取资金,列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并纳入市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补贴类创新券的兑现比例、奖补类创新券涉及的项目类别核定等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辖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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