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知名品牌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4
蚌埠知名品牌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蚌埠知名品牌培育、创建和管理,加快推进全市质量品牌升级,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美好蚌埠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蚌埠知名品牌的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蚌埠知名品牌包括产品和服务两大类。产品知名品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制造业等各类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信用好、综合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评定的产品。服务知名品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组织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优质服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满意度和信誉度,并按本办法予以评定的服务项目。对获评为蚌埠知名品牌的产品或服务,统称为蚌埠知名品牌。
已获安徽名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称号的组织,经评审委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蚌埠知名品牌。
第三条 蚌埠知名品牌评审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以政府引导、推动、监管为保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四条 蚌埠知名品牌评审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好中选优,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评审中采信第三方证据,并进行现场审核;评审工作不向参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市品牌发展战略,联合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组成市知名品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组织开展蚌埠知名品牌评审、管理工作。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为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在评审期间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质量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蚌埠知名品牌申报指南、评定计划、评价细则、现场评审和社会认可度调查方案等工作文件,对申报组织开展集中培训;
(二)受理申报组织的申请,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符合性审查工作;
(三)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成专家评审组,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活动;
(四)处理市评审委日常事务,完成市评审委交办的工作。
市评审办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将蚌埠知名品牌评审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实施,所需经费从蚌埠知名品牌评审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品牌战略的组织领导,制定奖励扶持政策,鼓励本地区各类组织争创蚌埠知名品牌、安徽名牌,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做好本行业组织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地区品牌战略的实施,包括制订品牌培育计划,提出品牌发展措施,开展品牌培育、推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蚌埠知名品牌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在蚌埠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具有先进可靠的基础设施和运营条件,申报项目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质量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市场竞争力较强,在市内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美誉度;
(五)重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除外),申报项目的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范围一致;
(六)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连续两年没有亏损,上年度的销售额、纳税额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七)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组织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形象。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反馈及时,用户满意率高。
第九条 申报蚌埠知名品牌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存在商标权纠纷,或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三)近2年内,在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巡查、暗访)中存在不合格或严重问题的,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通报、索赔事件的;
(四)近2年内,因质量、环保、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商业信誉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或职业病危害事故(件),或有较多较大投诉、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五)近2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有“一票否决”事项的;
(六)存在市评审办认为不应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评审办依据本办法,结合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质量品牌工作实际需要发布申报指南,公布年度蚌埠知名品牌具体申报条件。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文化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市场评价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进行评价,包括市场占有率、主营业务收入、品牌价值、品牌知名度、出口规模、服务业网点密度与服务半径、服务对象增长率等指标;
(二)质量评价主要对申报组织的实体质量水平、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技术基础、检验检测能力、质量教育培训、生产经营现场管理规范化程度等进行评价,包括一二产业申报项目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执行标准先进性、计量保证能力,服务业申报项目的消费者满意度、服务标准化等级、消费者投诉处理办结率等;
(三)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组织的盈利能力、成长性和财务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包括实现利税数额及增长率、总资产贡献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税率等指标;
(四)发展评价主要对申报组织的领导能力、技术研发水平、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资产规模、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制造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企业技术中心等级、服务业劳动生产率、营业网点增长率、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电子商务转化率等指标;
(五)文化评价主要对申报组织的文化理念、发展规划、管理架构、质量信用、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质量管理机构建设、设立首席质量官、品牌培育规划、使命愿景价值观确立实施、社会责任报告、质量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指标。
对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如获科技进步奖、取得发明专利、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过国际先进认证等)的组织,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市评审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结合不同行业的发展特点,制(修)订有关行业领域的评价细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蚌埠知名品牌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由市评审办每年5月31日前公告本年度蚌埠知名品牌具体申报条件以及受理申请期限。
第十四条 蚌埠知名品牌评审工作程序分为:申报、初审、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公示、批准、颁奖等程序,根据需要市评审办可委托媒体进行品牌社会认可度调查。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填写《蚌埠知名品牌申请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报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核查,并形成推荐意见报市评审办。
第十六条 市评审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法人地位、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注册商标、经营业绩、消费者投诉、守法诚信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分行业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依据评审细则,按照生产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分行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市评审办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媒体,制定“品牌社会认可度调查”方案,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社会认可度调查。
第二十条 市评审办汇总专家评审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品牌社会认可度调查结果,提交市评审委会议审议,确定年度蚌埠知名品牌初选名单。
市评审委全体会议审议时,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同意人数达到参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审议事项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办将蚌埠知名品牌初选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和市质量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办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委对通过评审获得蚌埠知名品牌称号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通过直接认定方式获蚌埠知名品牌称号的组织,不发放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对蚌埠知名品牌获评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蚌埠知名品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内,确认为蚌埠知名品牌的项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产品标识标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获得蚌埠知名品牌称号的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蚌埠知名品牌文字说明和标志。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蚌埠知名品牌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蚌埠知名品牌称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不得冒用蚌埠知名品牌文字说明和标志;被撤销蚌埠知名品牌称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不得继续使用蚌埠知名品牌文字说明和标志。禁止转让、伪造蚌埠知名品牌。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有效期内的蚌埠知名品牌,列入本市各级政府部门打击假冒、保护名优产品活动的范围,优先享受市经信、科技等部门相关经济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中享受优先政策。
第二十七条 蚌埠知名品牌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奖金中的20%可以用于对企业推进质量和品牌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含财政供养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蚌埠知名品牌奖励经费和评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评奖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蚌埠知名品牌获评组织应持续加强质量管理、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并配合市质量主管部门开展名牌发展跟踪分析。有效期内,蚌埠知名品牌获评组织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或职业病危害事故(件),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蚌埠知名品牌称号,并书面告知被撤销蚌埠知名品牌称号的组织,被撤销蚌埠知名品牌称号的组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被撤销蚌埠知名品牌称号的组织在媒体予以公开。
直接认定为蚌埠知名品牌的组织,被撤销安徽名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称号的,取消其蚌埠知名品牌称号。
第三十条 蚌埠知名品牌获评组织应在在蚌埠知名品牌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复评。
市评审委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申报组织开展资格审查,通过复评的,可以继续使用蚌埠知名品牌文字说明和标志。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蚌埠知名品牌文字说明和标志,并在媒体予以公开。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蚌埠知名品牌项目获评组织可申请延长1个年度参加复评,期间应停止使用蚌埠知名品牌文字说明和标志。
第三十一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法进行申报的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3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申报。已获评为蚌埠知名品牌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撤销,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 蚌埠知名品牌在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实施监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建议市评审委和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蚌埠知名品牌评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参与蚌埠知名品牌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知名品牌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6〕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