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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莫有限公司“SMART”商标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6
科莫有限公司“SMART”商标撤销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520362号“SM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355号决定,于2017年08月3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

科莫有限公司“SMART”商标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520362号“SM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355号决定,于2017年08月3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科莫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车床和运输机器系统用马达减压器;汽缸活塞和电动马达”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车床、汽缸”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于规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和宣传,复审商标在“车床和运输机器系统用马达减压器;汽缸活塞和电动马达”商品上的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欧共体原产地证明、使用者证明及中文摘译;

  2、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使用者证明文件及中文摘译;

  3、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装箱单、物流单、使用者证明文件及中文摘译;

  4、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文件及中文摘译;

  5、与广汽菲亚特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发票及中文摘译;

  6、与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及中文摘译;

  7、申请人产品手册;

  8、申请人产品参展照片;

  9、申请人官网截页;

  10、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公司的词条解释;

  11、申请人公司简介及中文摘译。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科莫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公司的词条解释;

  13、申请人公司简介及中文摘译;

  14、申请人产品介绍;

  15、商品使用培训手册;

  16、2013至2016年度发票、采购订单、包装清单、物流清单。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89年6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车床和运输机器系统用马达减压器、汽缸活塞和电动马达等商品上,1990年5月30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0年5月29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车床和运输机器系统用马达减压器;汽缸活塞和电动马达”商品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提交的部分合同所示卖方为“法国科马”“COMAU FRANCE”,非本案申请人,申请人称“法国柯马”“COMAU FRANCE”系其关联公司,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及其物流单据等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产品手册、产品参展照片、产品介绍、部分合同所示产品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车床和运输机器系统用马达减压器;汽缸活塞和电动马达”商品。百度百科检索截页、申请人官网证据并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标识及复审商品。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车床和运输机器系统用马达减压器;汽缸活塞和电动马达”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车床和运输机器系统用马达减压器;汽缸活塞和电动马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520362号“SMART”商标:

申请/注册号:520362 商标申请日期:1989-06-19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1990-02-28 注册公告日期:1990-05-30 专用权期限:2020-05-30至2030-05-29

申请人:科莫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上述机床的零配件()、运输机和传输系统及其组合部件()、包括:装配线运输机()、数字控制传输机器用装载和卸货台()、集装箱运输机器()、传输升降机()、车辆框架装载线及其零配件()、车辆装载线用侧架和车辆框架电动焊接台()、装配线用电焊机和焊接台()、离合器()、闸()、轴承()、联轴节()、数字控制可拱组合机床和数字控制机床()、立式车床和镗床()、工业用机器人(机械)()、即()、起重滑车(0734)、机床(0742)、传动轴轴承(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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