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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派多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派多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7
香港派多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派多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00414号“派多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

香港派多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派多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00414号“派多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08630号"派乐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包装及宣传。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包装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汉字"派多乐",其与引证商标"派乐多"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00414号“派多乐”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0041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香港派多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家用电动榨水果机(0723)、瓶子冲洗机(0709)、塑料加工机器(0726)、食品包装机(0709)、家用电动搅拌机(0723)、玻璃加工机(0727)、清洗设备(0752)、印模冲压机(0735)、塑料切粒机(0726)、包装机(0721)、瓶子冲洗机(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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