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2414649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2414649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4146495 45 2017年05月16日 图形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4146495号图形商标(以下···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2414649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146495 45 2017年05月16日 图形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46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989428号“大富大贵dafudag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36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4146495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16日 国际分类 45

申请人名称(中文)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秦风阁A201


上一篇:上海匠造投资有限公司“匠造食品 ARTISAN FOOD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下一篇: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西电捷通”商标注册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