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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5
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747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授权代表人:Q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D某某,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

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74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授权代表人:Q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D某某,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北京市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虎。

诉讼记录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湘01知民初747号民事裁定,对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2019年11月16日,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湘01知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因此,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解除对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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