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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贸公司诉某金属制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某工贸公司诉某金属制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情】2013年6月5日,烟台市某工贸公司获得某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权。烟台市某工贸公司主张烟台某金属制品公司使用了其专利方法生产了相同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烟台某金属制品公司立即停···

某工贸公司诉某金属制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2013年6月5日,烟台市某工贸公司获得某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权。烟台市某工贸公司主张烟台某金属制品公司使用了其专利方法生产了相同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烟台某金属制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系方法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步骤之间的顺序逻辑关系确定,加工亦是依次进行,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烟台市某工贸公司主张烟台某金属制品公司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烟台市某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示专利权利要求文件的公示价值在于使公众信赖,如果允许权利人随意解释,就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所以在合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更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适应专利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立法本意。二是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用构成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定义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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