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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化防水公司诉某节能材料公司、某建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同化防水公司诉某节能材料公司、某建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情】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是一种硬泡聚氨酯复合板及其生产工艺发明专利的权利人。2014年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发现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烟台某建材公司···

同化防水公司诉某节能材料公司、某建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是一种硬泡聚氨酯复合板及其生产工艺发明专利的权利人。2014年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发现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烟台某建材公司生产、销售了侵犯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赔偿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支出)。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具有的全部三个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提供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共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数额,并同意对其帐目进行审计。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以审计烟台某节能公司帐目来确定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额,也未提供反证推翻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根据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确定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额,并根据合理利润率确定其侵权获利,故判令:一、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ZL200510045523.9、名称为“硬泡聚氨酯复合板及其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二、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赔偿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万元;三、驳回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专利技术对象的无形性、侵权的隐蔽性,专利权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通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而对于其自身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专利权人往往也难以举证证明。法院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加大释明力度,强化当事人举证,推动并引导当事人在提交证据、质证以及诉讼交锋中呈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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