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新天地试验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孙某某与新天地试验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9)烟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江龙。被告:烟台新天地试验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孙某某与新天地试验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9)烟民三初字第41号
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江龙。被告:烟台新天地试验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锡理。委托代理人:于广清,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2003年7月25日,原告孙某某与吴江龙向囯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多功能材料力学试验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5日,专利号ZL03204973.0。2004年2月26日,孙某某与吴江龙达成协议书,对专利权的行使进行了约定。被告烟台新天地试验技术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是根据与烟台大学达到的协议生产被控侵权产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烟台新天地试验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孙某某10000元;
二、原告孙某某放弃以ZL03204973.0专利再向原告吴江龙、被告烟台新天地试验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三、本案所涉其它事项各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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