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科技公司诉某电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某信息科技公司诉某电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情】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主张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全面履行其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判令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向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欠款并支付利息。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反诉称其未按双方协议约定付款是因为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不得在烟台地区及山东省包括济南的部分区域内销售产品。但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违反上述约定,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应当向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故反诉请求判令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赔偿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庭审中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予以依法确认。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违反双方签订协议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在限定区域内销售产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一、确认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的协议解除;二、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欠款及利息;三、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违约金。
【评析】处理著作权合同纠纷时,应准确把握合同签订的目的,在判断作品是否相同时,著作权侵权案件和著作权合同案件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与被保护作品是否相同和相似,“思想与表达”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但在著作权合同案件中,判断两作品是否相同,应根据合同的目的来进行解释,合同的目的不同,判断作品是否相同的标准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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