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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7
蚌埠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蚌埠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要求,参照《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精神,为规范蚌埠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

蚌埠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蚌埠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要求,参照《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精神,为规范蚌埠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按照“省市共建,重点培育,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放管结合,强化监督”的原则,聚焦“两个中心”建设,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硅基、生物基、电子信息等领域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在蚌产业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及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行基金出资人职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转化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提出初步意见,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转化基金的管理和协调;组织成立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五条蚌投集团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监督基金运行;行使市级财政出资的投资、退出、清算、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形式审查、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等。
第三章投资流程
第七条决策流程:
(一)项目遴选。市科技局组建市科技成果库,市基金管理公司从成果库入库项目中择优遴选拟投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技术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市基金管理公司遴选的投资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三)投资调查。市基金管理公司对通过技术评估的项目开展投资调查,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并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五)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进行最终投资决策。
(六)投资入股。市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被投项目主体签订投资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件,达到投资条件后完成资金投放。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转化基金以股权形式支持项目建设,不得明股实债,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转化基金规模的10%,同时不高于被投企业总股本的20%,且不能为第一大股东,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最长可延长2年。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日常经营和管理,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1%提取管理费,用于日常工作开支。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投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将收益超出基准利率部分的3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其余作为转化基金收益。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十条 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严禁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对转化基金实施整体考核,按转化基金实际投资规模设置50%投资损失允许率,实际投资损失率未超过投资损失允许率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投资项目数和资金损失率均超过50%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约谈,核实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原则,基金运营管理虽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日常管理,对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十三条转化基金通过被投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新三板挂牌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或第三方收购、股权置换、诉诸于司法途径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四条鼓励转化基金其他股东和直接股权投资被投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购买省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同等条件下,转化基金其他股东和被投企业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在转化基金设立后3年内(含3年)购买的,省引导基金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额转让;在3年至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省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转化基金成立之日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5年以上仍未退出的,转化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十五条鼓励被投企业购买转化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同等条件下,被投企业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投资后3年内(含3年)购买的,转化基金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额转让;在3年至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转化基金原始出资额,自投资之日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5年以上仍未退出的,按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未有约定的,通过公开招标转让。
第十六条转化基金收入包括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投资项目清算时转化基金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上述原始投资及取得的收益按照转化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以及转化基金股权或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转化基金省级出资部门产生的收入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转化基金市级出资部分产生的收入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收缴工作由蚌投集团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加强对转化基金的指导和监督。转化基金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基金管理公司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基金运行情况、财务报表等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相关个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资格等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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