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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汇能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华远汇能”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北京华远汇能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华远汇能”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75029号“华远汇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

北京华远汇能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华远汇能”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75029号“华远汇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72578号“华泰汇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公司的宣传材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配电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配电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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