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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神国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30
“男神国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24379号“男神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23303号“男神记”商标(以下···

“男神国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24379号“男神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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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23303号“男神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面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版面设计;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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