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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王清风科技有限公司“新风智媒”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北京汉王清风科技有限公司“新风智媒”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53629号“新风智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

北京汉王清风科技有限公司“新风智媒”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53629号“新风智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545684号“新风”商标、第23442072号“新风网in-xf.com及图”商标、第16028158号“鑫 新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新风”,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53629号“新风智媒”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5362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汉王清风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广告空间出租(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会计(3507)、点击付费广告(3501)、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寻找赞助(35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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