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273944号“EN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第57273944号“EN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273944号“E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手机用壳、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精密测量仪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59366号“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160577号“ENOPH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682768号“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686600号“ENOPH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26881号“恩诺EN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656465号“EN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3058号“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行业内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眼镜架、眼镜、太阳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信息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手机用壳、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精密测量仪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眼镜架、眼镜、太阳镜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架、眼镜、太阳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架、眼镜、太阳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273944号“ENO”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智能手机用壳; 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照相机(摄影); 精密测量仪器; 眼镜架; 眼镜; 太阳镜; 电池; 曝光胶卷
类似群 0901;0907;0908;0909;0910;0921;0922;0923;
申请/注册号 57273944 申请日期 2021年06月28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依乐(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上海市静安区阳城路183号501-13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