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大米协会诉合肥菲凌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护航经济发展“金名片”
——五常市大米协会诉合肥菲凌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五常市大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系“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中“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是驰名商标。合肥菲凌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凌凯公司)将涉案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五常”设置为搜索涉案产品的关键词,并将“五常”两字添加在其售卖产品的名称中,且前面增加一“非”字。当网络用户在搜索“五常”词语时,其名称中含有“非五常”的产品亦能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协会认为菲凌凯公司未经其许可,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侵害了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行为引人误以为其商品源于五常,以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在前面添加“非”字。当网络用户在搜索该知名商标时,含有“非”字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亦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详情及有关商品图片包括其包装中均没有包含知名商标中的文字,但该种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该品牌产品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增大相关公众登录涉案店铺的机率,增加该店铺的潜在客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菲凌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阐明了网络销售环境下,试图通过“反向混淆”,变相利用他人知名品牌元素作为搜索关键词,造成用户对搜索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判决对于打击网络搜索中搭知名品牌关键词“便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网络市场环境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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