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旦阳眼镜”vs“丹阳眼镜”涉及商标侵权的行政诉讼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旦阳眼镜”vs“丹阳眼镜”涉及商标侵权的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
“丹阳”还是“旦阳”,在商标专用权上,谁是李逵,谁是李鬼?
2018年6月28日,江苏某公司在第九类眼镜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旦阳”商标后,将该商标独家许可旦阳眼镜公司使用,并授予其维权权利。2021年1月,旦阳眼镜公司向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大港某眼镜店使用的“丹阳眼镜”招牌字样与其商标“旦阳”及“旦阳眼镜”构成近似,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区市监局即行调查,了解到该店眼镜均产自丹阳,但相关生产商并非丹阳眼镜地理标志会员。因“丹”与“旦”相差较大,公众易辨别,不足以造成混淆,新区市监局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旦阳眼镜公司对不予立案行政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商标近似应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旦阳”、“旦阳眼镜”商标与案涉大港某眼镜店在门头店招、店堂招牌中使用的“丹阳眼镜”相比较,虽然读音近似,但无论是文字的字形、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均相差较大,两者容易辨别,不足以造成混淆。同时,“旦阳眼镜”注册时间短、知名度低,反之“丹阳眼镜”在镇江市乃至全国均拥有非常高的辨识度,普通公众不会对“旦阳眼镜”和“丹阳眼镜”产生误认,遂判决驳回旦阳眼镜公司的诉讼请求。旦阳眼镜公司不服,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丹阳眼镜”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镇江区域竞争力的代表。经过长期的人文积累,丹阳眼镜已与产地、制造方法等特定品质密切相连,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体现了特定质量、信誉等人文因素,具备了极高的显著性特征,远高于与其读音相似的“旦阳”商标。“丹阳眼镜”这样的知名商标并不损害“旦阳”的识别性,不会引起一般公众的混淆误认,甚至可以对“旦阳”这一非知名商标实现降维打击。通过此次审判,加大了对地产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否定了“丹阳眼镜”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与读音近似商标的混淆可能性,同时从程序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了正面的法律评价,维护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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