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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丁腈手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侵犯丁腈手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2021年3月15日,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标示东台市华亿手套有限公司丁腈手套(非医用)换包装生产,现场发现成品860箱。经查,当事人换包装生产标示东台市华亿···

侵犯丁腈手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标示东台市华亿手套有限公司丁腈手套(非医用)换包装生产,现场发现成品860箱。

经查,当事人换包装生产标示东台市华亿手套有限公司的成品的包装、合格证和丁腈手套(非医用),均非东台市华亿手套有限公司生产,为当事人冒用厂名厂址生产的丁腈手套。当事人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图片”商标,是江苏华源手套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18167448,国际分类号第21类:家务手套;园艺手套)。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丁腈手套上使用与18167448号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经换包装生产860箱(10盒/箱),货值金额共计36120元。

2021年4月14日,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带有标识的丁腈手套(非医用)860箱(10盒/箱)、一次性手套(Made In Malaysia)87箱(10盒/箱)、合格证25000张;罚款180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换包装生产丁腈手套(非医用)的行为,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丁腈手套,又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冒用东台市华亿手套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丁腈手套(非医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为了便于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当事人的涉案商品较多,货值金额较大,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该案的查处对于其它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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