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不得在店铺门头使用他人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未经许可不得在店铺门头使用他人商标案
【案情简介】
恒顺公司享有“恒顺”、“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酱油、醋、调味品等,目前均在有效期内。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恒顺”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镇江市知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并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和“中华老字号”。恒顺香醋酿制技艺也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陈某曾系恒顺公司下属子公司职工,于2009年底承包该子公司开设的恒顺直销部,销售醋等调味品。2015年8月20日,李某成立被告某经营部继续经营该直销部,其店铺门头印有“恒顺”字样及“图片” 标识。
2020年10月26日,恒顺公司向被告某经营部发出《整改告知书》,认为被告不是原告的授权经营单位,其在店铺门头使用涉案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要求被告拆除门头,但被告未予理睬。
恒顺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门头店招上的“恒顺”字样及图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某经营部在其店铺门头突出使用“恒顺”字样和“图片”标识销售“恒顺”及其他品牌的调味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不当借助了原告涉案商标的商誉,妨碍了原告涉案商标功能的完整发挥,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判决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典型意义】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客观说明自己正品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或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正当表明产品来源于注册商标所有者,但是在使用时要基于诚信善意,将使用商标或标识的具体形式、程度保持在合理范畴内,以不会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限。
本案中,某经营部使用恒顺的商标及标识超过了必要限度,超出了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范畴,理应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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