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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OSAN”商标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5
“DOOSAN”商标侵权纠纷案原告:斗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斗山公司)被告:山东斗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斗川公司)案情摘要第7689855号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斗山。株式会社斗山授权斗山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该商标并授权斗山···

“DOOSAN”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斗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斗山公司)

被告:山东斗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斗川公司)

案情摘要

第7689855号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斗山。株式会社斗山授权斗山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该商标并授权斗山公司可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斗川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线下店铺销售带有与斗山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挖掘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斗山公司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第7689855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斗川公司辩称,一是其所使用的“”是自己企业名称“斗川”的英文简写,与涉案商标有根本的不同。二是斗川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9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第1614期商标公告,其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斗川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已经被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公告,但由于斗山公司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导致该商标目前正处于异议审查阶段,该商标暂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国家商标局亦未向斗川公司颁发商标注册证,本案情形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的范畴。斗川公司在同种产品挖掘机上使用与斗山公司第7689855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使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法院判决斗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注册。本案的审理对已进行初审公告、处于异议期间的商标是否侵犯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司法审查,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被告申请的“”商标经异议审查后,未被准许注册,也充分体现出了司法审查与行政审查之间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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