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商标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5
“永和豆浆”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和餐饮公司)
被告:莱阳市中正桥永和豆浆阳光城店(简称莱阳永和豆浆店)
案情摘要
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了第5344572号商标、9862735号商标,并授权永和餐饮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许可使用上述商标,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永和餐饮公司发现,莱阳永和豆浆店未经其许可授权,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餐具、打包袋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YONHO”字样,容易使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莱阳永和豆浆店辩称,其合法持有的“中正桥(马大嫂头像)永和豆浆”名称与原告案涉商标有显著区别,且被告成立日期早于原告案涉商标注册之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莱阳永和豆浆店门头为“马大嫂”头像加“永和豆浆·馅饼 YONHO”字样,其中“永和豆浆·馅饼 YONHO”字样相对巨大而醒目;店内玻璃门、墙面宣传栏、饮料杯等处标有 “永和豆浆”字样,相对周围其他字体明显较大,故可以认定莱阳永和豆浆店对上述标识进行了突出使用行为。莱阳永和豆浆店突出使用的上述标识与两涉案商标在外观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莱阳永和豆浆店的注册名称为“莱阳市中正桥永和豆浆阳光城店”,虽然其名称注册在先,但其并未在实际经营中规范、完整地使用其注册名称,而是在店面装潢、产品宣传中突出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这种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简化、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标识,并非规范性使用其个体工商户名称,其行为仍构成侵权,不属于对其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
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字号)亦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有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可以作为抗辩的权利基础,但在先权利的行使不能超出权利的保护范围。获得了企业名称权,但该名称权不能以商标的方式突出使用。享有在先权利,仍应遵循合法、善意及审慎的原则,对于他人的权利,应进行合理避让。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