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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名治会社生物有限公司“莲花菁缊”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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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名治会社生物有限公司“莲花菁缊”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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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对第15056101号“莲花菁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质证意见:一、“连花清瘟”为申请人独创,现已列入国家药品通用名称。“莲花菁缊”包含具有显著性的“连花”,申请人在第5类人用药品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4595963号“连花”商标、第11281028号“连花”商标是“连花清瘟”的权利基础。二、“连花清瘟”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未注册但已达到驰名的“连花清瘟”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其他知名国内外医药企业的知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导致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相关资质证明、所获荣誉、社会公益活动、领导视察照片等;

  2、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3、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排名统计表;

  4、“连花清瘟”产品及外包装图片、药品性能介绍、研究和临床治疗报道及报告、专利证书、所获荣誉;

  5、申请人经销商名录、合作药店和医院列表、2007-2017年销售合同、2009-2016年销售发票等;

  6、申请人报刊网络媒体截图、电视广告视频、宣传推广活动照片、广告宣传费统计、2008-2017年广告合同、2008-2016年广告费发票;

  7、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列表;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一百余件商标的注册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非抢注行为。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连花清瘟”是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不具备驰名认定的构成要件,不应享有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阳东名治会社生物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2017年4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牙用研磨剂;医用胶带;橡皮膏;药制糖果;兽医用洗液;医用营养品;外科敷料;医用敷料;卫生消毒剂;宠物尿布”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2月13日。2018年1月16日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名义变更为阳江市阳东名治会社生物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本案被申请人在第3、5、10、35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吗丁啉”、“达克宁”、“慢严舒柠”、“芬必得”、“惠氏”、“钙尔奇”、“善存”、“开瑞坦”、“丽珠得乐”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人用药商品商标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和抄袭国内外医药企业知名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范围。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是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对他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未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商标是否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各项因素予以考量。综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连花清瘟”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进行了一定的使用和宣传,但均是作为药品通用名称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行业排名情况显示商标则为“以岭”,销售及广告合同大多缺乏能形成对应关系的履行证据,仅凭带有“连花清瘟胶囊”标识的销售发票和所获科技创新奖项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连花清瘟”作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另考虑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用研磨剂等商品与申请人“连花清瘟”实际使用的人用药商品在产品原料、生产方式、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吗丁啉”、“达克宁”、“慢严舒柠”、“芬必得”、“惠氏”、“钙尔奇”、“善存”、“开瑞坦”、“丽珠得乐”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人用药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显然超出其生产经营需要,在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上述行为难谓不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056101号“莲花菁缊”商标

申请/注册号:15056101 商标申请日期:2014-07-08 国际分类:5类 医药

初审公告日期:2015-09-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14 专用权期限:2015-12-14至2025-12-13

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名治会社生物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卫生消毒剂(0501)、药制糖果(0502)、外科敷料(0506)、牙用研磨剂(0507)、医用营养品(0502)、橡皮膏(0506)、兽医用洗液(0504)、医用胶带(0506)、宠物尿布(0508)、医用敷料(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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