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042203号“孤独蚂蚁LONELY ANT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第40042203号“孤独蚂蚁LONELY ANT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40042203号“孤独蚂蚁LONELY ANT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商标、第25362125号“蓝色蚂蚁”商标、第7484969号“淘蚂蚁”商标、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商标、第13602395号“蚂蚁金融Ant Financial”商标、第31054451“LINKANT”商标、第31289891号“WITHANT”商标、第14688352号图形商标、第14688353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经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的摹仿,易误导公众,将损害申请人权益。三、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将带来不良影响。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2.所获荣誉;
3.相关主体资料;
4.相关裁定、决定、判决
5.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第35类广告、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蚂蚁”,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 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标识与申请人所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申请人的其余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0042203号“孤独蚂蚁LONELY ANTS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市场营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 替他人推销; 进出口代理; 人事管理咨询;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类似群 3501;3502;3503;3504;3509;
申请/注册号 40042203 申请日期 2019年07月31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湖南博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808号
初审公告期号 1682 注册公告期号 1750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20年02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专用权期限 2020年05月07日 至 203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