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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瑞松食品RUIS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瑞松食品RUIS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730965 35 2017年04月21日 瑞松食品 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2 23730965 35 2017年04月21日 瑞松食品 浙江瑞松食品有限···

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瑞松食品RUIS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730965 35 2017年04月21日 瑞松食品 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

2 23730965 35 2017年04月21日 瑞松食品 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30965号“瑞松食品RUIS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655996号“瑞松RUISONG”商标、第22990282号“瑞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瑞松”,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室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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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23730965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21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区)开发二路88号

初审公告期号 1638 注册公告期号 1650 是否共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07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07日 至 2029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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