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虎第61126751号“菓真槑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李飞虎第61126751号“菓真槑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26751号“菓真槑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449285号“果源梅好GUO YUAN MEI 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菓真槑好”系列商标已经获得了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是作为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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