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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 窑鸡王 民间美味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6
“窑 窑鸡王 民间美味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36164号“窑 窑鸡王 民间美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

“窑 窑鸡王 民间美味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36164号“窑 窑鸡王 民间美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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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特色所独创,整体图文结合,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且商标中“窑鸡王 ”并非“窑鸡”,而是臆造性词汇,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申请人其他含有“窑鸡”要素已在43类成功注册。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已取得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打印页;申请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宣传图册上的资料;微信截图;部分加盟资料;供货协议及送货单;百度搜索打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窑雞”是广东客家菜品之一,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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