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59408图形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第25159408图形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5159408号【宁国瑞德水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070491号【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 浴室装置; 自动浇水装置; 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 冰箱; 车辆灯; 车辆用空调器; 打火机; 灯; 电暖器; 电热壶; 加热装置; 暖气装置; 喷焊灯; 汽灯; 燃料及核中和材料处理装置; 水净化装置; 头发干燥器; 】图形商标
第3736691号【水龙头; 气体打火机; 查】“科源KE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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