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财智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财网校”与“优财网”商标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优财智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财网校”与“优财网”商标案例
申请人因第23617208号“优财网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292869号“优财网”商标、第11292882号“优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优财”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引证商标一状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艺术品鉴定、科学实验室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研究和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优财网校”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优财网”、“优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17208号“优财网校”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172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7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优财智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建筑学咨询(4217)、包装设计(4216)、无形资产评估(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