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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蒜泥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超能实验室”商标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9
西安蒜泥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超能实验室”商标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3163000号“超能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94210号“···

西安蒜泥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超能实验室”商标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3163000号“超能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94210号“超能及图”商标、第19159379号“超能英语”商标、第21967015号“超能体育 CN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作出商评字(2018)第60539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超能”二字,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163000号“超能实验室”商标:

申请/注册号:231630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15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西安蒜泥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组织表演(演出)(4102)、职业再培训(4101)、教学(4101)、辅导(培训)(4101)、函授课程(4101)、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2)、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4101)、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4102)、娱乐服务(4105)、培训(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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