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第558214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第558214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21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外知名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商品和服务,通过多家关联企业经营,具有较高的商标需求。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正常的商业经营需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投入商业使用的能力。申请人系基于防御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申请商标在内的商标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销合同、收据、上市报道、授权合作合同、授权协议证明书、线上广告宣传情况、参展合同以及举办线下宣传活动的报道、所获荣誉情况、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活动照片、杂志、产品专利证书、作品著作权证明材料、相关商标信息、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5821411号图形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 55821411 申请日期 2021年05月06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SEMK PRODUCTS LIMITED
申请人地址(中文) 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申请人地址(英文) UNIT 2806 28/F THE OCTAGON 6 SHA TSUI ROAD TSUEN WAN NT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