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重组"狮球牌"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拆分、重组"狮球牌"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第3383960号、第1881443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安阳市傲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钮某某在后取得第1127376号"狮统"、第50466248号"狮统"注册商标,并分别将上述由SHITONGPAI、山形图形、狮统牌文字组成的图案拆分为三部分
分别单独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大吉士粉包装罐及外包装袋上印有的"狮统"标识。原告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系由上述三部分注册商标组合而成,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案涉商品上使用"狮统牌"注册商标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其附加了"狮统牌"拼音、山形图形两部分元素,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同时附加了一些和原告注册商标及相关商品包装、装潢风格、设计、外观近似的元素,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主观故意,因而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将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进行拆分和重组的侵权情形。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为了避开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外观显著性特征,故意拆分权利人注册商标各组成要素,将各要素及其近似图样重新申请为注册商标,再以重组的方式形成新的标识使用在商品上。这种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为商标权人确定的专用权范围,具有极高的视觉误导性,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对此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生产经营者在设计、申请、使用注册商标时,对于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商品及其注册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进行合理避让,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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